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137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青英五金水暖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经营者:洪顺加。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川区青英五金水暖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