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67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IOIMA59RMMXID,地址: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I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张宇,男,汉族,2001年5月20日生,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男,汉族,1991年11月10日出生,住滕州市。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