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121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笑,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美爱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下麻车村56号5楼。
法定代表人:傅煜炜,执行董事。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义乌美爱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