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348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晨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安万达广场E区商业街1层136户、137户。
法定代表人:孟祥伟。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安晨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现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