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河南省竞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温州兰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080号
案件名称河南省竞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温州兰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省竞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温州兰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2080号 原告:河南省竞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长江大道西段火炬创业园10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军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光辉、刘巡,河南银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兰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柳青南路2555号五洲电工电器城D区19幢629室。

法定代表人:孙亦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忠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朱雨薇,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竞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竞速公司)诉被告温州兰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森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竞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光辉、刘巡,兰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忠华,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竞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兰森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竞速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42027××××.2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销毁半成品、库存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阿里巴巴公司删除侵权链接;

2.兰森公司、阿里巴巴公司赔偿竞速公司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00元;

3.兰森公司、阿里巴巴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竞速公司确认被诉侵权链接已删除,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请中要求判令阿里巴巴公司删除侵权链接的诉请。

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3日,竞速公司经授权取得专利号ZL20142027××××.2、名称为“一种新型拼装地板”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

兰森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竞速公司上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网页空间帮助侵权,均侵犯了竞速公司的专利权,给竞速公司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

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兰森公司答辩称,其没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其销售的产品本身是有专利的,其没有在1688平台上开设涉案店铺。

阿里巴巴公司答辩称,阿里巴巴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竞速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阿里巴巴公司已尽到事先提醒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

阿里巴巴公司收到诉状后,确认案涉商品已删除,尽到了事后合理注意义务,故竞速公司针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竞速公司针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请。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4年5月28日,李军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新型拼装地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1日,专利号为ZL20142027××××.2,该专利至今有效。

2014年12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6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新型拼装地板,包括正面网格结构,背面的支柱,其特征在于:所述地板的周边设置有锁扣连接,其中相邻两个边上设置有母扣,另外两个相邻边上设置有公扣,所述母扣至少包括两个定位孔,其中一个定位孔内相对设置有与该母扣所在的地板边平行的两个弹性锁耳,弹性锁耳的弹性移动方向与该母扣所在的地板边垂直,所述两个弹性锁耳的固定端连接在定位孔的内侧,两个弹性锁耳的活动端与插入该定位孔的公扣相接触,活动端到该定位孔内边缘有一定间隙,其中另外一个定位孔内在所在地板边的平行方向的两端母扣与公扣之间为接触配合,与所在地板边的垂直方向上母扣与公扣之间具有间隙。

2014年12月5日,李军良将上述ZL20142027××××.2实用新型专利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给竞速公司实施,许可时间为2014年12月5日至2022年12月4日,许可费为5000元/年。

2018年2月14日,ZL20142027××××.2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由李军良变更为竞速公司。

2017年12月7日,李军良的代理人在公证人员某下,百度“温州市兰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搜索结果中点击第一条结果,进入兰森公司阿里巴巴店铺,店铺首页显示:兰森公司厂家直销专注悬浮式拼装地垫、塑胶地垫等生产加工,经营模式:生产厂家。

点击进入“兰森悬浮式拼装运动地板幼儿园室内外塑胶地垫橡胶防滑地垫”链接,显示该产品价格为3.2-8元,2片成交,0条评价,99992片可售。

代理人在该链接下购买80片拼装地板,共支付256元。

2017年12月14日,代理人在公证人员某下,收取单号为719966017363的中通快递,公证人员对包裹进行拆封、拍照后封存交代理人保管。

2018年1月26日,代理人在公证人员某下,收取单号为870368809588的顺丰快递,内有兰森公司出具的发票一张。

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8)郑绿证经字第387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上述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内含拼装地板若干,快递单上显示寄件人为施博诺,寄件地址为义乌。

经庭审比对,竞速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两者构成相同,兰森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对此均无异议。

兰森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ZL201720312771.3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日为2017年3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4月6日,专利权人为施博诺。

2017年5月2日,施博诺与兰森公司签订专利使用授权书,约定施博诺将上述专利授权给兰森公司使用,授权期间为10年,授权费用为5000元/年。

另查明,兰森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1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塑料运动地板、悬浮地板等研发、销售。

施博诺为兰森公司股东。

阿里巴巴公司是“www.1688.com”网站经营者,其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存储转发类业务和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其中,《阿里巴巴服务条款》就注册与账户、阿里巴巴平台服务和地位、服务使用规范、授权、责任范围和责任限制、赔偿、法律适用及管辖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并要求用户承诺不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信息。

阿里巴巴公司确认涉案1688店铺的经营者为兰森公司。

再查明,竞速公司为本案委托律师出庭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支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

以上事实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年费缴纳凭证、专利评价报告、专利许可合同、情况说明、公证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42027××××.2、名称为“一种新型拼装地板”的实用新型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竞速公司经原专利权人李军良授权取得涉案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故依法对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享有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因此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在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产品之间进行比对,即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所具备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专利的技术特征。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中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与该专利技术相同或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经庭审比对,竞速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相同侵权。

兰森公司、阿里巴巴公司对此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兰森公司主张其实施的是自有专利,经审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晚于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不能对抗在先专利权,故对兰森公司据此主张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兰森公司在其经营的1688店铺中声称是拼装地垫的生产厂商,发布侵权产品销售链接,并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且兰森公司主张侵权产品所实施的专利系经他人授权使用,授权人施博诺即为兰森公司股东,再结合兰森公司的经营范围,本院认定兰森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兰森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且销售页面显示有库存,故应当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库存、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故对竞速公司要求兰森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在案无证据证明兰森公司有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半成品,故对竞速公司要求兰森公司销毁制造侵权产品模具、半成品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竞速公司确认被诉侵权链接已删除,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请中要求判令阿里巴巴公司删除侵权链接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阿里巴巴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首先,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方,其网站商品的相关信息均系会员自行发布,阿里巴巴公司并未参与;

其次,《服务条款》中明确要求会员不得在网站上发布侵犯知识产权信息,阿里巴巴公司已尽到其作为网络信息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提示义务;

再次,阿里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已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经删除,尽到了其作为网络信息平台服务提供者合理的管理和协助义务。

竞速公司未能证明其就侵权商品链接向阿里巴巴公司发起过投诉,亦不能证明阿里巴巴公司与兰森公司之间存在共同侵权或其它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故对竞速公司要求阿里巴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兰森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本案中,竞速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兰森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亦无法确定,且竞速公司主张法定赔偿,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兰森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竞速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1日;

2.侵权产品单价为3.2元,销售页面显示2片成交,0条评价;

3.兰森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4.竞速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庭,支出了一定的维权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温州兰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42027××××.2、名称为“一种新型拼装地板”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温州兰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省竞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省竞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由原告河南省竞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1612元,由被告温州兰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88元。

原告河南省竞速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温州兰森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