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14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良军,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郴州市黄公平超市有限公司叁店,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东路苏仙桥东院阁菜市场65号门面。
负责人:黄公平,该店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郴州市黄公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飞虹路2号明珠购物中心1-2楼。
法定代表人:黄公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郴州市黄公平超市有限公司叁店、郴州市黄公平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知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