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466号原告:江阴米拉克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BRUCEALANCHALMERS,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龙,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小乐机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开泰路7号。
法定代表人:黄品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京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秦,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孔丹,男,1983年3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京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秦,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宋忠成,男,1980年1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京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秦,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海,男,1986年8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京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秦,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米拉克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小乐机电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孔丹、宋忠成、黄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5月15日,原告江阴米拉克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江阴米拉克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米拉克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江阴米拉克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