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9知民初73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韩德忠,男,汉族,1953年7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德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立案后,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5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