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民初43号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363825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锦娜,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娟超,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宝鸡市千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娟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何娟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