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5484号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怡路296号274室。
法定代表人:朴兰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承平,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
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承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贤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