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79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玉武,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程玉武与被上诉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24民初6729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玉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程玉武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程玉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