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96号 原告:张勇,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聊城市星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东路南柳园南路东新东方国际公寓A-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99299546W。
法定代表人:张齐长。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张勇与被告山东省聊城市星石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勇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山东省聊城市星石服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张勇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张勇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
原告张勇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