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156号原告:宁波天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宁海经济开发区宁东创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婷,女,汉族,1989年12月1日生,住江苏省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宁波天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20年5月11日,原告以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天祺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天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波天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