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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等与新郑市虹发玩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92知民初913号
案件名称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等与新郑市虹发玩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新郑市虹发玩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92知民初913号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沃仑街45号(45WarrenStreet,LondonW1T6AG)。

法定代表人: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NicholasJohnMurrayGawne),财务主管。

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沃仑街45号(45WarrenStreet,LondonW1T6AG)。

法定代表人:尼古拉斯·约翰·默里·高恩(NicholasJohnMurrayGawne),董事。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燕,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虹发玩具商行,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107国道东侧小刘桥北世贸万货城一楼A2区九排106号。

经营者:赵德飞。

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壹公司)、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贝戴公司)(以下合称原告)与被告新郑市虹发玩具商行(经营者:赵德飞)(以下简称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虹发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展示与涉案美术作品形象相关的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系列动画片《小猪佩奇》又名《粉红猪小妹》(英文名:PeppaPig)的著作权人。

经权利人十余年的持续努力,该动画片及基于该动画片相关角色形象开发的玩具、卡通书在内的一系列周边产品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各年龄段人群的普遍喜爱,已成为一种文化现象,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涉案的《PeppaPig,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投放市场后,深受欢迎。

截止2018年4月9日,央视网、芒果TV、爱奇艺等国内网络播放平台累计播放已经超过905.2亿次。

《小猪佩奇》图书在亚马逊和当当网平台的销售非常强劲,在国家广电总局关于配套书籍的畅销排行榜中名次也非常靠前。

Peppapig:paintbox移动手机应用程序亦深受用户欢迎。

可以说,涉案作品是权利人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制作,小猪佩奇的形象已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老少皆知,在国内及国际上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4年6月4日,权利人就美术作品《PeppaPig,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在中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登记号:国作登字-2014-F-00113418),原告依法享有与“小猪佩奇”形象相关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现原告发现被告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原告授权,在网络平台上开设店铺,擅自生产、展示、销售与涉案美术作品形象相关的侵权产品,且侵权产品的销量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原告享有的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望所判如请。

被告虹发商行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关于原告和被告主体的相关事实(一)原告主体的相关事实1.娱乐壹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原名CONTENDERLIMITED,于2009年3月9日变更公司名称为EIENTERTAINMENTUKLIMITED,又于2010年8月31日变更公司名称为现名称)为一家于1994年11月14日根据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下简称英国)公司法组建成立、注册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艾贝戴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原名EUROTUBLIMITED,于2007年8月29日变更公司名称为现名称)为一家根据英国公司法组建成立、注册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主体的相关事实虹发商行为一家于2018年11月21日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玩具、百货、批发、零售。

经营者:赵德飞,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少拜寺乡后牛沟村牛沟295号。

以上事实,有娱乐壹公司、艾贝戴公司主体公证认证材料,虹发商行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关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之相关事实(一)关于《小猪佩奇》形象权利归属的相关事实中国版权局出具的作品登记证书(登记号:国作登字-2014-F-00113418)显示:申请者娱乐壹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经艾贝戴(ASTLEYBAKERDAVIESLIMITED)公司转让,于2004年11月5日取得了美术作品《PeppaPig,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小猪佩奇、小猪乔治、猪爸爸、猪妈妈》)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的财产权,双方各占50%的份额。

登记日期为2014年6月4日。

作品登记证书后附PeppaPig、GeorgePig、DaddyPig、MommyPig(小猪佩奇、小猪乔治、猪爸爸、猪妈妈)4个形象。

(二)小猪佩奇形象知名度相关事实《小猪佩奇》动画片于2004年在英国的电视台首播,原告提交的包含有媒体报道、浏览器搜索内容、视频平台播放量、购物平台销售量的公证书可以证明,《小猪佩奇》动画片及相关形象在中国市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

以上事实有《小猪佩奇》动画片作品登记证书、知名度检索公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三、被控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2019年12月25日,浙江留锋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胡慧向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正。

公证员台佰君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徐诰聪于当日在检查公证处计算机与打印机的连接状况及网络连接状况一切正常后,由胡慧在公证处的计算机上操作,首先运行电脑桌面上的屏幕录像专家应用程序(该应用程序由公证处购买并负责安装),录像保存至电脑D盘,点击开始录制图片,开始全程屏幕录制。

胡慧在谷歌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1688.com,进入后在首页搜索框中输入新郑市虹发玩具商行,查看店铺的工商注册信息,随后输入“小猪”,查找并浏览商品连接的详情信息和相关成交评价信息,并在该店铺的商品链接中购买案涉商品。

整个过程均被录像专家应用程序录制。

公证员将上述保全过程中所得的文档打印装订,将屏幕录像刻录至光盘。

2019年10月18日,运单号为70217689991766的百世快递包裹寄至公证处,将该快递存于公证处。

2019年10月29日,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徐诰聪,与胡慧在公证处办公室,对运单号为70217689991766的百世快递进行拆包,内含四款小猪佩奇插牌和一款小猪佩奇公仔摆件。

后对该物品进行拍照,封装。

之后由胡慧保管。

经当庭拆封,被控侵权产品的公仔摆件及小猪佩奇插牌与原告拥有著作权的小猪佩奇卡通形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就法律适用进行约定,且二原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出涉案知识产权保护请求,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中国和英国均是《伯尼尔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根据《伯尼尔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三条第1款(a)项规定,作者为本同盟任何成员国的国民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已经出版,都受到保护。

据此,我国有义务对英国国民的作品在中国给予保护。

二原告提供了涉案美术作品在我国进行著作权登记的证书,本案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二原告系涉案美术作品共同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上述美术作品。

被告销售的小猪佩奇卡通摆件及插牌与原告的美术作品一致,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本案中,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润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期间、被告经营规模、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原告的合理费用支出等相关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

被告虹发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郑市虹发玩具商行(经营者:赵德飞)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著作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新郑市虹发玩具商行(经营者:赵德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ENTERTAINMENTONEUKLIMITED)、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ASTLEYBAKERDAVIESLIMITED)负担4085元,由被告新郑市虹发玩具商行(经营者:赵德飞)负担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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