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74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被告:东平县乐尚超市,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接山镇接山村主席台北路东(门头为“四合商城”)。
经营者:周勇。
被告:东平四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城西山路棉麻顺街楼026号。
法定代表人:曹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平县乐尚超市、东平四合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