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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市鼓楼区余利俊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414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市鼓楼区余利俊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余利俊百货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4141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余利俊百货经营部,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玉桥商业广场二楼E区066号。

经营者:余利俊。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余利俊百货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0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20年5月8日,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余利俊百货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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