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204号之一 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园内宸瑞.现代五金机电中心B6幢商铺4。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阳,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恩艳,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枫路61号湘麓国际花园门面2107房。
法定代表人:廖姣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昆明群之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