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719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免于收取。
审判员 李晓平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