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78号 原告:吴芬,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枭锐杯业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万泰商贸城A2号楼219号。
投资人:刘翔。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吴芬与被告临沂枭锐杯业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芬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临沂枭锐杯业制品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赔偿吴芬经济损失及各项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吴芬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芬负担。
原告吴芬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