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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芬与临沂枭锐杯业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078号
案件名称吴芬与临沂枭锐杯业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芬;临沂枭锐杯业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078号 原告:吴芬,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枭锐杯业制品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万泰商贸城A2号楼219号。

投资人:刘翔。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吴芬与被告临沂枭锐杯业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芬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临沂枭锐杯业制品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赔偿吴芬经济损失及各项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吴芬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芬负担。

原告吴芬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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