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933号之一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基亚,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雅莉,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龙午,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龙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0年4月3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