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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林龙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92知民初933号之一
案件名称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林龙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林龙午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933号之一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基亚,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雅莉,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龙午,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龙午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0年4月3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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