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382刑初5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土生,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陕江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银多,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三部刑诉(2020)2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土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土生及其辩护人黄银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中旬,被告人郭土生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未贴牌的空白气动元件,在其位于乐清市出租房内使用打标机、针式打印机、脚踏式分封口机等工具贴牌生产假冒“”和“”商标的气动元件,准备用于销售。
2019年8月28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述出租房内查获标有“”商标的气动元件1317件,标有“”商标的气缸2只,以及用于生产假冒产品的脚踏式封口机、针式打印机、打标机、标签卷等。
被查获的产品经鉴定均系假冒产品,经鉴定价值分别为111432元和582元。
注册号为4707247、4707248、4707249、4707250号的“”商标的注册人为SMC株式会社,核定适用商品(第11类、第9类、第7类、第6类),包括热交换器(非机器部件)、电气设备及控制装置、螺线管阀(电磁开关)、压力开关(电的)、快换接头、摆动汽缸、真空组件、金属阀(非机器零件)、气压、液压和电传动装置、气压和液压开关等,续展注册有效期分别至2029年5月13日、2028年3月27日、2028年7月6日、2029年5月13日。
注册号为5027335号的“”商标注册人为宁波亚德客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核定适用商品(第7类),包括气动元件、阀(机器零件)、液压元件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6日。
另查明,被告人郭土生于2019年10月9日自动向乐清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郭土生赔偿SMC株式会社25万元后于次日取得谅解,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郭土生赔偿宁波亚德客自动化工业有限公司5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土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陈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罚没和暂扣财物入库单、鉴定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鉴定报告、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现场笔录、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土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郭土生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郭土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土生系初犯,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土生的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郭土生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土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