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2民初877号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下蓬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3。
法定代表人:JeremyAndrewHunter。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烜,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宁区茶山老孙建材店,经营场所常州市天宁区茶山街道华润国际花园7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95。
经营者:孙世宾。
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宁区茶山老孙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汉高粘合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