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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占峰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3刑初487号
案件名称周占峰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占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3刑初48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占峰,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郏县冢头镇。

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毅丹,广东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2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占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敏仪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周占峰及辩护人胡毅丹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周占峰伙同刘某2(已判刑)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沙尾鹿村凤和应湖南街二十三巷3号1楼厂房内大量生产假冒“AHC”品牌化妆品。

其中,被告人周占峰为该作坊负责人,负责接单、销售,刘某2负责租赁厂房、招募员工、安排送货等,并聘请韦某(已判刑)负责配置机器、生产灌装等。

2018年10月30日下午,公安机关从上述地址抓获韦某,并现场查获已装盒的假冒AHC洗面奶3168支和未装盒的假冒AHC洗面奶5035支(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074593元)、假冒AHC洗面奶包装瓶1000个、假冒AHC洗面奶包装盒1500个、假冒AHC洗面奶正品认证书15000个,以及颜料桶4个、灌装机1台。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周占峰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占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委托人罗某某的报案陈述,证人张某、刘某1的证言,同案人刘某2、韦某的供述,被告人周占峰的供述,辨认笔录,辨认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进仓单,委托书、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穗番价认定[2018]119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情况说明,同案人案件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占峰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占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占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辩护人以上述理由及被告人是初犯等为由建议对被告人周占峰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但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周占峰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以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占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4日起执行至2022年5月2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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