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鹏逸食品有限公司、厦门金叹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踞浒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911号
案件名称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潮安区鹏逸食品有限公司、厦门金叹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踞浒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鹏逸食品有限公司;厦门金叹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踞浒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911号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钟孟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强,广东德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鹏逸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溜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1。

被告:厦门金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上海踞浒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1。

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潮州市潮安区鹏逸食品有限公司、厦门金叹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踞浒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名称为“包装盒”、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贝弗利贸易(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