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延 期 审 理 决 定 书 (2020)湘0211刑初119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日以株天检公刑诉[202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少球、刘爱良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理期间,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2日提出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 对被告人李少球、刘爱良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延期审理。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延 期 审 理 决 定 书 (2020)湘0211刑初119号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日以株天检公刑诉[202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少球、刘爱良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理期间,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2日提出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 对被告人李少球、刘爱良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延期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