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4执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1号江中药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57364900X1。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市春焱兴食品有限公司(原广州市南麒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西樵村樵丰路99号107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5566605061。
法定代表人:林德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郝红梅,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春焱兴食品有限公司(原广州市南麒食品有限公司)、郝红梅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4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一、被告广州市南麒食品有限公司、市中区杨宁食品超市兴华路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13005691号“猴姑”、第13019935号“猴姑”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南麒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三、被告市中区杨宁食品超市兴华路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郝红梅系个体工商户市中区杨宁食品超市兴华路店的经营者,该个体工商户在本案立案执行前已注销工商登记。
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广州市春焱兴食品有限公司、郝红梅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从郝红梅处执行8850元,收取诉讼费800元、执行费50元,下余8000元案款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其未领取;
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春焱兴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对广州市春焱兴食品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州市春焱兴食品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广州市春焱兴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对本案广州市春焱兴食品有限公司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4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被告广州市南麒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