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296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莲,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定华厨具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金盈新村169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50。
经营者:管定华。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定华厨具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25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5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