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297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永鸿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升华二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W。
法定代表人:洪佳骏。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鸿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25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50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