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4169号原告:南京恒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虎跃路。
法定代表人:胡厚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本进,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陆林,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巨得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高新科技园昆仑二路南希望路西。
法定代表人:左风良。
原告南京恒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巨得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南京恒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恒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恒创磁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