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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太原宝知岛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1民初265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太原宝知岛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太原宝知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26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江,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宝知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五一东街99号恒辉招待所东门院内。

法定代表人:黄会禄。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宝知岛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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