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265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江,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宝知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五一东街99号恒辉招待所东门院内。
法定代表人:黄会禄。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宝知岛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