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5知民初8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鸭山市尖山区周记熟食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松江国际购物大厦负一层周记黑鸭店。
经营者:宁丽新。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双鸭山市尖山区周记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