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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台江区白马中路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150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台江区白马中路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台江区白马中路分店;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50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台江区白马中路分店,营业场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上海街道白马中路125号书香大第2#楼1层15店面。

负责人:林建宋。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海峡宝岛眼镜有限公司台江区白马中路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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