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25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安区美姿坊化妆品店,经营场所晋安区鼓山镇红光村新厝21号。
经营者:蒋玉琼。
被告:平潭县国色天香美容会所,经营场所平潭县潭城镇潭城镇旧康德路南门康18号。
经营者:李兰兰。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晋安区美姿坊化妆品店、平潭县国色天香美容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