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2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巍,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