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29号原告:史改云,住河南省邓州市******郭庄九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泽仍,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潇玲,住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史改云与被告曾潇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改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史改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