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435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夫珍,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相艳(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临沂市兰山区(恒大配件)。
经营者:刘相艳,女,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相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了(2020)鲁1302民初43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刘相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11的银行存款(应冻结5万元,已冻结5元)。
2020年5月27日,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院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4356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原告已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刘相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11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