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2知民初159号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1号1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065160777Y。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昭飞,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昌江区弘昌却日用经营部,经营场所景德镇市昌江区黎民路顺吉物流园C2栋启辰电商创业服务平台201U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202MA38P6BQ53。
经营者:熊再峰。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昌江区弘昌却日用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受理。
箭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2862498、1286251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之后,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又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昌江区弘昌却日用经营部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