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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春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827号
案件名称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春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春玲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827号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枫泾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310089142。

法定代表人:盛晓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职务不祥。

被告:杨春玲,女,汉族,1987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春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上海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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