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4892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贵江,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小龙腾冒菜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珠江路599号3栋附50号。
经营者:李延松,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流小龙腾冒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双流小龙腾冒菜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