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281刑初38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容,曾用名陈容容,女,1988年5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暂住江苏省昆山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0年4月2日被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莎莎,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四部刑诉(2020)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陈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戴素君、被告人陈容及辩护人李莎莎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陈容明知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后销售至余姚市旺大电器有限公司,共销售假冒杜邦公司所有的“DUPONT”注册商标FR530型号的塑料原料1吨、101F型号的塑料原料1吨和假冒宝理塑料株式会社所有的“DURACON”注册商标GH-25型号的塑料原料61包(每包25公斤),销售金额120150元。
2019年3月,被告人陈容因其他事实被传唤至余姚市公安局,后其在同年7月实施上述犯罪事实,同年12月27日再次被传唤至余姚市公安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扣押的塑料原料照片,书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委托鉴定书、鉴定报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证人张某、陈某、闻某证言,被告人陈容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容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容的辩护人就上述理由提出对被告人陈容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容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鉴于被告人陈容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