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04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区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望丛中路235号。
法定代表人:张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承,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柯瑞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承,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都区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