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2236号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池后路鸿盛楼**。
法定代表人:邱专忠,执行董事。
被告:义乌市中典服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div>法定代表人:蔡兰兰,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中典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七龙鞋服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