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民初118号 申请人:彭辉,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莉,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相约姥爷土钵菜馆,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街100号2栋2层100号房。
经营者:孙俊梅,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县。
彭辉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相约姥爷土钵菜馆(经营者:孙俊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彭辉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相约姥爷土钵菜馆(经营者:孙俊梅)价值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并向本院提交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相约姥爷土钵菜馆(经营者:孙俊梅)价值100000元的财产;
二、如冻结不足上述款项,也可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相约姥爷土钵菜馆(经营者:孙俊梅)相应价值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动用所冻结的款额和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