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352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吉庆超市。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503号。
经营者:谭桂枝。
我院受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吉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吉庆超市达成和解协议。
因此,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