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030号原告:陈尧忠,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盛丰优品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1。
被告:佛山市轨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英明段宜奥五金车间A仓。
法定代表人:麦某1。
被告:佛山市*****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委会325国道龙江段第102号之二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A7-65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1。
原告陈尧忠诉被告鹤山市盛丰优品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轨迹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名称为“椅脚(A707)”、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原告陈尧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尧忠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