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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尧忠与鹤山市盛丰优品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轨迹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舒蜜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030号
案件名称陈尧忠与鹤山市盛丰优品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轨迹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舒蜜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尧忠;鹤山市盛丰优品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轨迹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舒蜜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030号原告:陈尧忠,男,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广东品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盛丰优品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1。

被告:佛山市轨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英明段宜奥五金车间A仓。

法定代表人:麦某1。

被告:佛山市*****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委会325国道龙江段第102号之二亚洲国际家具材料交易中心A7-65号。

法定代表人:顾某1。

原告陈尧忠诉被告鹤山市盛丰优品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轨迹家具有限公司、佛山市*****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名称为“椅脚(A707)”、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原告陈尧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尧忠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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