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54号原告:阮从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睿立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韦林杰,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唯诺美表业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
经营者:莫赐维。
被告:韦林杰,男。
原告阮从锐与被告深圳睿立航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唯诺美表业厂、韦林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0××××.6)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阮从锐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从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阮从锐负担。
原告阮从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3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