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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诚信路惠邻超市与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民终432号
案件名称西安市临潼区诚信路惠邻超市与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市临潼区诚信路惠邻超市;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终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临潼区XX路XX超市 经营者:杨某某杨娟霞,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临潼区XX路XX超市诚信路惠邻超市(以下简称:惠邻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光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西安市临潼区XX路XX超市诚信路惠邻超市已经提交了所销售商品合法来源证据为由,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案一审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8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某某杨娟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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