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1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鸡泽县彩轩饰品店,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鸡泽镇青年街中段路东。
经营者:王朝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因与被告鸡泽县彩轩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4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