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63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702351805。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阳县尚品如家酒店,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滨江大道317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YMRAL6R。
经营者:旷才容,女,1975年4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阳县尚品如家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