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4333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38216,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港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伟扬,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濛,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东南街道米多多手机店,工商登记注册号码:320581601545731,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小康村银通路57号。
负责人:浦益芳,女,汉族,1987年11月23日出生,住常熟市,系常熟市东南街道米多多手机店工商登记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东南街道米多多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东南街道米多多手机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东南街道米多多手机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东南街道米多多手机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